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0號原 告 蔡○靜訴訟代理人 丁元迪律師
李茂增律師被 告 劉○娟
劉○芬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律師
謝孟璇律師劉大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1月24日上午10時,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葉芮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政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