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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監宣字第 3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監宣字第343號聲 請 人 A02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A03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前業已函請聲請人補正下列事項,然迄未見補正。爰再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請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陳王oo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㈠請出具同意由A02擔任A03之監護人,並同意由A01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按:其上需有簽名及蓋章)。

㈡請提出照片等證據詳盡描述A03目前身體、精神狀況(例如意

識是否清楚?是否能表達?是否能聽懂他人說話?移動是否方便?日常生活是否需人照顧?是否具攻擊性、居住地址等等)。

㈢本件聲請監護宣告之原因為何?㈣覺民診所是否已對A03為精神鑑定?若否,原因為何?

二、承上,如仍欲提出本件聲請,則請遵期補正。反之,若擬不提出本件聲請,則請具狀撤回或另為其他適法之處理。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馨元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裁判日期:2026-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