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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亡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亡字第2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失 蹤 人 A01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A01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宣告A01(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A01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A01(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現年96歲,查無在台直系親屬,於109年9月23日戶籍即逕遷至高雄○○○○○○○○,且A01因行方不明,於86年11月17日經受理為失蹤人口(發生日期:86年11月11日,發生原因:遷出未報或未按址遷入),並於87年1月5日經高雄○○○○○○○○註記為失蹤人口。另經該戶政事務所依職權查詢有關失蹤人之出入境紀錄、殯葬設施使用、社會局安置紀錄,業經函復查無相關資料。是以,失蹤人A01至遲於86年11月11日(斯時年滿67歲)即行蹤不明,失蹤迄今已滿7年,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A01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高雄○○○○○○○○114年12月10日函檢附戶籍資料、內政部移民署114年11月18日函、高雄市殯葬管理處114年11月17日函、高雄市政府社會局114年11月20日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114年12月5日函檢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為證。參以上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114年12月5日函暨所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顯示,失蹤人A01於86年11月11日因遷出未報或未按址遷入,經戶政單位通報登載,應認A01至遲於86年11月11日起即已失蹤,堪信聲請人主張A01失蹤迄今已逾7年為真實。

四、又本院於115年4月20日以本院115年度亡字第26號民事裁定准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公示催告,並於同日公告在案,現申報期間6個月已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亦有上開裁定、公告暨公告證書等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依民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宣告A01死亡,應予准許。

五、A01既自86年11月11日失蹤,計至93年11月11日,已滿7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