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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亡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亡字第65號聲 請 人 周宗潔上列聲請人為失蹤人A03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關於聲請宣告死亡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5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A03為死亡宣告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而失蹤人A03於失蹤前之住所地係在「(日據時期)臺南廳臺南市港町一丁目六十三番地」,而上址乃現今「臺南市中西區」所轄,有聲請人所提出向戶政事務所查詢所得失蹤人A03之戶籍資料、臺南○○○○○○○○○日據時期住所番地與現行行政區域對照表在卷可稽,堪認失蹤人A03之住所地係在「臺南市中西區」,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佑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怡凡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