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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家簡上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簡上字第7號上 訴 人 甲○○被上訴人 乙○○

丙○○

丁○○

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5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14年度家繼簡字第6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林麗芬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林雅莉

法 官 王奕華法 官 林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裁判日期:2026-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