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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家繼訴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繼訴字第110號反請求原告 A03訴訟代理人 謝俊傑律師反請求被告 A04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律師反請求被告 A05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反請求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捌佰零參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反請求原告A03(下稱原告)主張:兩造均為被繼承人A01(下稱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應繼分各為3分之1,原告之特留分為6分之1,被繼承人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惟反請求被告A05(下稱被告A05)持被繼承人A01之遺囑,將附表編號1、2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辦理遺囑繼承登記為其單獨所有,侵害原告之特留分,原告乃行使扣減權,回復之特留分概括存在於系爭遺產全部,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故請求被告A05塗銷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辦理繼承登記為兩造公同共有,並扣除反請求被告A04(下稱被告A04)主張之剩餘財產分配新臺幣(下同)631萬3,809元及喪葬費用67萬3,253元,及請求分割系爭遺產。並聲明:㈠確認原告對被繼承人所遺系爭遺產,有141萬9,599元之特留分權利存在;㈡被告A05應將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13年2月6日以遺囑繼承為原因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辦理繼承登記為兩造公同共有;㈢被繼承人所遺系爭遺產應依原告主張分割方法所示方式分割等語。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從而,原告主張之數項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未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551號、109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原告請求確認特留分、塗銷遺囑繼承登記及分割系爭遺產,訴訟標的固不相同,惟自訴訟利益觀之,其終局目的係行使扣減權後分割系爭遺產,所得利益均不超出分割系爭遺產之終局標的範圍,堪認其數項標的之經濟利益一致,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較高者,即原告請求分割系爭遺產所得利益來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而本件原告固主張被繼承人應分割之系爭遺產如附表所示(總額為1,550萬6,787元),扣除被告A04主張之剩餘財產分配631萬3,809元及喪葬費用67萬3,253元後,再按其對被繼承人特留分6分之1比例分割系爭遺產云云,惟此主張尚待訴訟上實體認定得否自系爭遺產扣除之範疇,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有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039號、113年度台抗字第557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家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自尚無從由系爭遺產中優先扣除,是依原告特留分比例6分之1計算,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258萬4,465元(計算式:15,506,787×1/6=2,584,465,小數點以下4捨5入),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803元,限原告於主文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奕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淑美附表:被繼承人A01之遺產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本院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2號卷第123、125頁所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價額(新臺幣)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 (面積7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786萬9,187元 2 房屋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權利範圍:全部) 3 存款 臺灣銀行鳳山分行000000000000 527萬6,255元 4 存款 臺灣銀行鳳山分行000000000000 6萬7,333元 5 存款 臺灣銀行鳳山分行000000000000 69萬6,864元 6 存款 臺灣土地銀行高雄分行000000000000 1萬4,934元 7 存款 臺灣土地銀行鳳山分行000000000000 4,966元 8 存款 第一銀行高雄分行00000000000 787元 9 存款 華南銀行高雄分行000000000000 92元 10 存款 國泰世華銀行東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000 1,264元 11 存款 中華郵政高雄師大郵局00000000000000 102萬3,271元 12 存款 中華郵政高雄師大郵局00000000000000 54萬9,435元 13 存款 中華郵政高雄師大郵局00000000 267元 14 其他 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 0元 15 其他 車號000-000號機車 2,000元 16 其他 儲值卡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 66元 17 其他 儲值卡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 66元 說明: ⒈上述編號1、2所示遺產價值,兩造均同意以786萬9,187元計算;編號3至17所示遺產依本院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2號卷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價額計算。 ⒉被繼承人所遺遺產價額為1,550萬6,787元(計算式:7,869,187+5,276,255+67,333+696,864+14,934+4,966+787+92+1,264+1,023,271+549,435+267+2,000+66+66=15,506,787)。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