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暫字第52號聲 請 人 黃瑞民
黃瑞成共 同非訟代理人 楊靖儀律師相 對 人 黃金謀(已歿)關 係 人 黃瑞芬非訟代理人 蕭銘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暫時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又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家事事件法第85條明文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經本院以115年度監宣字第160號(下稱系爭本案)受理在案,嗣相對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民國115年4月7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可佐。因系爭本案程序終結,則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亦無實益,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林 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宜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