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聲抗字第36號聲 請 人 A01法定代理人即監 護 人 A03上列抗告人因拋棄繼承事件,對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469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裁定廢棄。
二、抗告人A01聲明拋棄對於被繼承人A04(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4年6月16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地: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之繼承權,准予備查。
三、聲請及抗告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A04之遺產負擔。理 由
一、抗告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A01(下稱抗告人)為被繼承人A04(下稱被繼承人)之兄,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6月16日死亡,被繼承人之父母甲○○、乙○○○及其兄丙○○於繼承開始前已經死亡,其配偶丁○○、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戊○○、A02,及次順位之兄弟姊妹己○○、庚○○均無意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而向原審聲請拋棄繼承(丁○○、戊○○、A02、己○○、庚○○拋棄繼承部分經原審於114年12月31日准予備查在案);而抗告人因失智致無行為能力,因其未婚且無子女,在被繼承人死後乃由其外甥女即其姊妹己○○之女A03為抗告人聲請監護宣告,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以該院114年度監宣字第000號裁定宣告抗告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及選定A03為其監護人,並已確定在案,A03為抗告人之利益,爰為抗告人聲明對被繼承人拋棄繼承等語。
二、原審裁定略以:抗告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其由法定代理人即監護人A03代抗告人所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是否對抗告人不利,應由法院依職權調查之。又原審依職權查詢被繼承人之財產所得資料發現被繼承人遺有土地及車輛,財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12,130元,且經原審通知抗告人具狀補正「被繼承人A04遺有不動產,則本件拋棄繼承是否合於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被繼承人A04生前之財產(如:國稅局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等)、負債情形(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紀錄、銀行貸款餘額證明等)?被繼承人A04生前有無負債?如有負債,負債之數額為何?負債是否大於資產?請提出相關證據。」,惟就被繼承人之債務是否大於資產乙事,抗告人迄今仍未提出證據證明之。是客觀上而言,本件尚無證據證明被繼承人之債務確實大於資產,則抗告人係受監護宣告人,若其拋棄繼承將因此喪失因繼承取得之財產,自客觀上觀察,顯然不利於受監護宣告人,是法律為保護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由法院介入審核,以為保護。從而,本件抗告人拋棄繼承權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等語。
三、抗告意旨略以:因被繼承人生前經商,經營狀況不明,在外恐有未知債務,因此被繼承人之配偶丁○○、子女戊○○、A02,及兄弟姊妹己○○、庚○○及抗告人乃就被繼承人拋棄繼承。
而抗告人目前失智,因其未婚且無子女,經安置於衛生福利部南區老人之家,被繼承人所遺之遺產係位於嘉義縣○○鄉之持分土地,現況亦不清楚,且無從確定被繼承人在外有無債務,如由抗告人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不但對於抗告人無實質幫助,亦恐影響其在衛生福利部南區老人之家安置就養之資格,對抗告人顯然不利,爰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並就抗告人拋棄繼承之聲明准予備查等語。
四、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38條、第1148條第1項分別設有明文。次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拋棄繼承權為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無行為能力人如按照民法第1174條所定方式為繼承權之拋棄,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之,同法第76條規定甚明。再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民法第1113條準用110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受監護宣告人因繼承而取得被繼承人之遺產,如其監護人代其為拋棄繼承權之行為將使其喪失該財產,其屬處分行為至明。是以監護人如欲代受監護宣告人拋棄繼承權,依照上開規定,非為其利益,不得為之。復按前開監護人代受監護人為拋棄繼承權是否為其利益,既為拋棄繼承是否合法之法律要件,法院自應依家事事件法第78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以決定應否准許。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8條第1項規定:「締約各國確認身心障礙者有權為自己及家人得到適足的生活水平,包括適足的食物、衣物、住房,並有權不斷改善生活條件;締約各國應採取適當步驟,基於無身心障礙的歧視下保障和促進這一權利的實現。」,另老人福利法第42條第1項亦規定:「老人因無人扶養,致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老人之申請或依職權,予以適當安置。」是以在繼承人為老年身心障礙者之情況下,考量監護人代受監護人為拋棄繼承權是否為其「利益」此節,除自形式上判斷被繼承人之債務是否已超過其遺產價額外,亦應參照繼承人目前就養之情況,斟酌繼承遺產之客觀利益,與後續是否對身心障礙之繼承人生活現況產生不利影響,亦即繼承遺產是否反致繼承人陷於困境之結果一併加以審酌。
五、經查:㈠被繼承人於114年6月16日死亡,抗告人為被繼承人之兄,被
繼承人之父母及其兄丙○○於繼承開始前已經死亡,其配偶丁○○、子女戊○○、A02,及次順位之兄弟姊妹己○○、庚○○均無意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而向原審聲請拋棄繼承,並經原審於114年12月31日准予備查在案等情;以及抗告人因失智,且未婚亦無子女,在被繼承人死後乃由其外甥女即其姊妹己○○之女A03為抗告人聲請監護宣告,經屏東地院以該院114年度監宣字第000號裁定宣告抗告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及選定A03為其監護人,並已確定在案,而由監護人為抗告人向原審聲明拋棄繼承此節,有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及其父母暨其兄丙○○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丁○○、戊○○、A02、己○○、庚○○及抗告人之戶籍謄本、原審對丁○○、戊○○、A02、己○○、庚○○准予備查知通知等件可參(原審卷第11至21、39至47、111頁),並經本院調取屏東地院114年度監宣字第000號監護宣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此情首堪認定。
㈡抗告意旨雖稱擔心被繼承人有未知債務,因此由監護人代抗
告人拋棄繼承等語,然查:被繼承人遺有附表所示之遺產,另本院依職權查詢被繼承人之債務狀況,目前查無消極財產等情,有被繼承人遺產稅參考清單、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含未逾繳納期間)查復表(國稅部分)、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函覆被繼承人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附表編號1、2之土地謄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作業部、臺灣銀行鳳山分行、彰化分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回函等件可參(本院卷第13、25、27至33、59至68、93、97、99、101頁),是以自形式上觀察,目前尚查無被繼承人在外有負債或有公法上債務情況,足見被繼承人所遺之積極財產係大於消極財產,原審裁定固非無見。
㈢惟抗告人因符合低收入戶資格,由高雄市政府委託公費安置
於衛生福利部南區老人之家,機構端未對其收取任何住宿費用,由政府全額補助,另抗告人每月領有公費住民零用金3,000元;另依據高雄市低收入戶資格審查標準,動產限額為每人每年96,000元(包含存款本金、利息、有價證券、投資、車輛價值等),若抗告人繼承之遺產價值為112,130元,已超過上述低收入戶之動產審查限額,若抗告人繼承該筆遺產,將影響其低收入戶資格之維持,一旦遭取消低收入戶身分,即不符公費安置之法定要件,將無法繼續公費安置於衛生福利部南區老人之家,且影響其社會福利此情,有衛生福利部南區老人之家115年5月26日衛南老社字第1150000322號函可參(本院卷第117頁)。是以抗告人如繼承被繼承人附表所示之遺產,形式上雖增加積極財產,然審酌該筆遺產乃位於嘉義縣○○鄉之持分土地,價值甚低,處分不易,使用現況不明,亦非供抗告人目前居住所必要之不動產,若不許抗告人拋棄繼承,而使抗告人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對抗告人並無實益,反因繼承遺產後財產增加,影響其目前在衛生福利部南區老人之家就養及領取補助之生活現況,將致繼承人陷於無依之困境。是如僅以形式上認為拋棄該筆遺產係減少抗告人之積極財產,即遽認係對抗告人不利,而未慮及抗告人受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8條第1項、老人福利法第42條第1項所保障之生活權及居住權,實非民法第1113條準用1101條第1項「為受監護人利益始得處分受監護人財產」之規範本旨,本院綜合上情,認監護人代抗告人所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自客觀上觀察,並無顯不利於受監護宣告之抗告人。
六、綜上所述,本院斟酌抗告人低收入戶身分及就養現況,抗告人之監護人於法定期間代抗告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係符合抗告人之利益,原審未及審酌上情,裁定駁回抗告人拋棄繼承之聲請,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家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王俊隆
法 官 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抗告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代理人。
前項情形應於提起再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千晴附表:
編號 遺產名稱 遺產價值(新臺幣/元) 1 嘉義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72 109,000元 2 嘉義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72 3,130元 3 福特六合汽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1992年份) 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