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家聲字第 1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聲字第174號聲 請 人 甲OO相 對 人 乙OO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非訟事件聲請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徵收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同法第26條第1項復有明定。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之書狀並未親自簽名用印,亦未查報請求提高扶養費之數額,且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及補繳,該裁定於民國115年7月16日送達聲請人住居所,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等存卷可查,其聲請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裁判日期:2026-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