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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家聲字第 2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聲字第223號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訴訟代理人 李美珍相 對 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00號分割遺產、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00號回覆繼承權等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該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債權人,現以本院115年度家調字第0000號代位相對人對第三人甲○○提起分割遺產訴訟,該案進行中始知相對人業已對甲○○提起分割遺產等訴訟,並經本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00號、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00號等案審理中,為查明兩案關連情形,請求准就上開事件卷宗予以閱覽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15年度家調字第0000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而聲請人既為相對人之債權人,相對人於另案對甲○○提起分割遺產等訴訟之請求範圍,攸關聲請人得否於本院115年度家調字第0000號代位相對人提起分割遺產訴訟,且聲請人為實現其債權,而有了解相對人責任財產之法律上利害關係,堪認其已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是依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閱卷,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千晴

裁判案由:聲請閱覽卷宗
裁判日期:202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