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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2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279號聲 請 人 A02相 對 人 A03上列聲請人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意字第136526號(及受囑託之114年度司家助執字第9號)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聲請停止交付子女強制執行事件,性質上屬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5 項所定戊類事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 元。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奕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長慶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