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347號原 告 A001被 告 A03
A04A05A06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繼承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其價額如附表價額欄所載,且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如附表說明欄⒉所示,共計新臺幣(下同)25,000元,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000元,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昆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正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紋君附表:
編號 遺產項目 價額(新台幣) 1 投資-濠華工程行 200,000 說明: ⒈上述遺產價額,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參考清單上所載財產金額計算。 ⒉原告主張其應繼分為8分之1,則原告因分割所受之客觀價額為25,000元(計算式:200,000×1/8=2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