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3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350號原 告 A01被 告 A03

A04

A05

A06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繼承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其價額各如附表價額欄所載,且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如附表說明欄⒉所示,共計新臺幣(下同)7,739,539元,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739,539元,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昆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正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紋君附表:

編號 遺產項目 價額(新臺幣) 1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22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7/230 ) 517,245元 2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7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 1,960,000元 3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5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 1,680,000元 4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64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 7,190,400元 5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2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 1,444,800元 6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22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2,136,750元 7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795.1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3) 4,188,590元 8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5,74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216) 4,710,986元 9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42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216) 1,165,250元 10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6,80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216) 6,392,746元 11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1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216) 90,958元 12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216) 1,638元 13 臺灣銀行岡山分行存款000000000000 1,217,149元 14 臺灣銀行岡山分行存款00000000000 168,667元 15 臺灣銀行岡山分行存款000000000000 2,209,333元 16 臺灣銀行岡山分行存款000000000000 11元 17 中華郵政岡山五甲郵局存款00000000000000 19,464元 18 岡山區農會存款0000000000000000000 1,000,000元 19 岡山區農會存款0000000000000000 1,403,710元 20 芳晨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往來款 1,200,000元 21 芳晨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往來款(2,500股) 0元 22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40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 1,134,000元 ⒈上述編號1至22,遺產價額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上所載財產總額計算,除編號22不計入遺產總額計算,其餘編號1至21合計價額為38,697,697元。(計算式:517,245+1,960,000+1,680,000+7,190,400+1,444,800+2,136,750+4,188,590+4,710,986+1,165,250+6,392,746+90,958+1,638+1,217,149+168,667+2,209,333+11+19,464+1,000,000+1,403,710+1,200,000+0+1,134,000=38,697,697)。 ⒉原告主張應繼分比例為5分之1,是原告因本件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共計7,739,539元(計算式:38,697,697×1/5=7,739,539,四捨五入至個位)。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