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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3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323號原 告 A001被 告 A03

A04

A05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依起訴時全部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經查,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甲OO如附表所示遺產,其價額各如附表價額欄所載,共計新臺幣(下同)3,113,794元,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在卷可佐,依原告應繼分比例1/4計算,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為778,449元(詳如附表說明欄⒉所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78,449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4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佳妮附表:被繼承人甲OO之遺產項目及價額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價額(新臺幣)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35.45平方公尺 1/18 50,417元 2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210.21平方公尺 3/100 45,298元 3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36.92平方公尺 全部 917,364元 4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84.29平方公尺 1/10 56,474元 5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903.28平方公尺 1/18 50,182元 6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1.20平方公尺 1/18 73元 7 房屋 高雄市○○區○○路○段000巷00號 全部 200,700元 8 存款 台北富邦銀行台北富邦東寧分行00000000000000 全部 1,281元 9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仁德車路墘郵局00000000000000 全部 386,865元 10 存款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永福分行0000000000 全部 108元 11 存款 興達港區漁會0000000000000000 全部 1,404,973元 12 存款 茄萣區農會0000000000000000 全部 59元 合計 3,113,794元 說明: ⒈上述編號1至12之價額,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核定價額計算。 ⒉原告應繼分比例為4分之1,是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778,449元【計算式:3,113,794元×1/4=778,449,整數以下四捨五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