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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4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451號原 告 A01被 告 A03

A04

A05

A006

A07

A08上列原告與被告A03等6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本件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吳龍水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共計新臺幣(下同)36,263,933元,至原告雖列OOO之消極遺產1,093,160元,然此屬訴訟上實體有無理由之範疇,尚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係訴訟上程序事項有間,乃先不逕予自系爭遺產中扣除,而原告主張之應繼分為7分之1,故原告因本件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5,180,561元(計算式:36,263,933元×1/7=5,180,561元,小數以下捨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223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熙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誠億附表:

編號 種類 名稱 價額(新台幣) 1 存款 高雄市燕巢區農會活期存款 591,173元 2 存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局活期存款 1,155,804元 3 存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局活期存款 6,900,000元 4 存款 玉山銀行活期存款 606元 5 存款 彰化銀行活期存款 3,523元 6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面積30.64㎡,權利範圍:全部) 159,328元 7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面積56.84㎡,權利範圍:全部) 295,568元 8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面積2.68㎡,權利範圍:全部) 13,936元 9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面積51.57㎡,權利範圍:全部) 268,164元 10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面積113.87㎡,權利範圍:全部) 1,138,700元 1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面積659.93㎡,權利範圍:全部) 6,599,300元 12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面積338.22㎡,權利範圍:全部) 3,382,200元 13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面積135.42㎡,權利範圍:全部) 1,354,200元 14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面積210㎡,權利範圍:全部) 2,100,000元 15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面積300㎡,權利範圍:全部) 3,000,000元 16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面積180㎡,權利範圍:全部) 1,800,000元 17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面積447.84㎡,權利範圍:全部) 4,478,400元 18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面積910.07㎡,權利範圍:全部) 3,023,031元 合計 36,263,933元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