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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4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486號原 告 A01被 告 A002

A03

A0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繼承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其價額各如附表價額欄所載,且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如附表說明欄⒊所示,共計新臺幣(下同)468,650元,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68,650元,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1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昆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正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紋君附表:

編號 遺產項目 價額(新台幣) 1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土地面積:9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 1,710,000元 2 高雄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全部) 164,600元 說明: 1.上述編號1遺產價額,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之11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及面積計算;編號2遺產價額依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籍證明書上所載現值計算。 2.編號1、2合計遺產價額為1,874,600元。 3.原告應繼分比例為4分之1,則原告因本件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468,650元(計算式:1,874,600×1/4=468,650,四捨五入至個位)。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