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411號聲 請 人 A01相 對 人 A0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聲請人聲請就附表所示之財產為履行協議,屬財產權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其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聲請人聲請調解時因本件履行該協議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本件聲請人聲請履行協議,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所受利益客觀價額如附表說明欄所示,共計新臺幣(下同)13,053,200元。是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13,053,200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聲請人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昆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紋君==========強制換頁==========附表:編號 遺產項目 價額(新台幣) 1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土地面積:6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 1,763,100元 2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土地面積:82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 2,222,100元 3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土地面積:66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 1,790,100元 4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土地面積:117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 3,177,900元 5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土地面積:4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 1,347,300元 6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土地面積:77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 2,081,700元 7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土地面積:17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 461,700元 8 門牌:高雄市○○區○○里○○街0號(稅籍編號:Z00000000000;面積:198.8平方公尺) 207,100元 9 門牌:高雄市○○區○○里○○街0號(稅籍編號:00000000000;面積:52.9平方公尺) 2,200元 說明: ⒈上述編號1至7遺產價額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之11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及面積,每平方公尺2,700元計算;編號8、9依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籍證明書上所載現值計算 ⒉原告主張依協議所得利益,合計為13,053,200元(1,763,100+2,222,100+1,790,100+3,177,900+1,347,300+2,081,700+461,700+207,100+2,200=13,05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