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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5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551號反請求原告 A02法定代理人 A03訴訟代理人 蘇志倫律師反請求被告 A04

A05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反請求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陸仟零貳拾貳元。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分別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又按預備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其中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要旨參照)。再按確認遺囑無效之訴,如遺囑內容係關於財產上權利義務關係者,則為因財產權涉訟。故立遺囑人倘於遺囑中限制或剝奪繼承人關於財產權(遺產)之繼承權,該繼承人請求確認此部分遺囑無效之訴時,因遺囑人僅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始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該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自應以其對該遺產應繼分與特留分之差額作為計算之標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75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查本件反請求原告A02(下稱原告)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訴之聲明為:「㈠確認被繼承人A01於民國113年9月5日所立之代筆遺囑無效。㈡反請求被告A05(下稱被告A05)應給付原告⒈先位聲明:自113年12月1日起至附表編號2至5所示房地(下稱系爭房地)分割確定之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3萬3,333元,及各期自應給付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備位聲明(如認系爭遺囑為有效):同上期間按月給付1萬6,666元,及各期自應給付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上開聲明㈠確認遺囑無效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對遺產應繼分與特留分之差額作為計算之標準,經本院核定為400萬5,313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遺產價額總計為24,031,887元×(原告之應繼分1/3-特留分1/6)=4,005,315元(元以下4捨5入)】;至於上開聲明㈡之先位聲明請求被告A05應自113年12月1日起至系爭房地分割確定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3萬3,333元部分,應以原告請求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併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7月20日止(共19月,餘19日),其訴訟標的價額為65萬3,757元【計算式:(33,333元×19月)+(33,333元×19/31月)=653,757元(元以下4捨5入)】。又原告聲明㈡之先位及備位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最高者定之,而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65萬3,757元顯然較高,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即為65萬3,757元。綜上,本件原告訴之聲明㈠、㈡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465萬9,072元【計算式:4,005,315+653,757=4,659,07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6,02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奕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淑美附表:被繼承人A01之遺產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價/金額(新臺幣) 1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面積14,42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24) 4萬5,066元 2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面積1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2,285萬9,375元 3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000地號(面積1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98萬2,500元 4 房屋 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權利範圍:全部) 14萬4,800元 5 存款 陽信商業銀行新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1元 6 其他 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儲值卡儲值金(帳號:00000000000) 145元 說明: 上開編號1至6所示遺產之價額合計為2,403萬1,887元【計算式:45,066+22,859,375+982,500+144,800+1+145=24,031,887】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等
裁判日期:2026-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