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552號原 告 A01
A02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勁昌律師
馬涵蕙律師劉佳盈律師被 告 A003
A04
A05
A06上列原告與被告A003共6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本件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OOO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其中附表編號1、2之不動產已遺贈與第三人OOO,並辦畢遺囑登記;編號19至25之投資已遺贈與原告A02,非本件遺產範圍,扣除上開部分,OOO之遺產共計新臺幣(下同)3,688,399元。至原告主張墊付OOO遺產管理費用及喪葬費67,567元,屬訴訟上實體有無理由之範疇,尚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係訴訟上程序事項有間,乃先不逕予自系爭遺產中扣除,而原告主張之應繼分為6分之1,故原告因本件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1,229,466元(計算式:3,688,399元×1/6x2=1,229,466,小數以下捨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91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熙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誠億附表:
編號 種類 名稱 金額(新台幣)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407㎡,權利範圍:447/10,000) 1,956,973元 2 房屋 高雄市○○區○○○路000號4樓之1(權利範圍:全) 618,500元 3 存款 陽信商業銀行四維分行(美元)00000000000000 294,376元 4 存款 陽信商業銀行四維分行(蘭特)00000000000000 468元 5 存款 陽信商業銀行平等分行00000000000000 10,527元 6 存款 板信商業銀行新興分行00000000000000 735元 7 存款 板信商業銀行新興分行(美元)00000000000000 8,314元 8 存款 中華郵政高雄九如二路郵局00000000000000 42元 9 存款 永豐商業銀行永豐三民分行00000000000000 122元 10 投資 陽信商業銀行信託部海瑟威金融2049(美元) 314,094元 11 投資 陽信商業銀行信託部柏瑞拉丁美洲股票 113,146元 12 投資 陽信商業銀行信託部先機環球動態債券基金(美元) 297,682元 13 投資 陽信商業銀行信託部微軟公司2037年(美元) 333,274元 14 投資 陽信商業銀行信託部富林坦伯全美元短票(美元) 95,156元 15 投資 陽信商業銀行信託部富林坦伯全美元短票(美元) 255,044元 16 投資 陽信商業銀行信託部富林坦伯全美元短 368,482元 17 投資 陽信商業銀行信託部JPM環球短債基金A累(美元) 149,679元 18 投資 陽信商業銀行信託部東方匯理策略收益債券(美元) 746,366元 19 投資 陽信證券石牌分公司聯電(2303)2,000股 123,800元 20 投資 陽信證券石牌分公司鴻海(2317)10,000股 2,150,000元 21 投資 陽信證券石牌分公司中環(2323)6,311股 62,857元 22 投資 永豐金證券苓雅分公司台新新光金(2887)2,688股 62,764元 23 投資 永豐金證券苓雅分公司台新新光辛特(00000)000股 6,489元 24 投資 永豐金證券苓雅分公司聯電(2303)3,000股 185,700元 25 投資 永豐金證券苓雅分公司鴻海(2317)3,881股 834,415元 26 其他 陽信商業銀行平等分行C種第71號 700,892元 扣除編號1、2、19至25,其餘合計:3,688,3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