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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5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562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A02訴訟代理人 A3

蔡oo

一、上列原告代位債務人A04與被告A05、A06、A007、A08、A09及A10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本於債權人地位,代位債務人A04請求分割其與全體被告之被繼承人A01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A04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據。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1,289元【計算式:3,367,733元(如附表所示遺產總價額)×1/6(A04之應繼分比例)=561,28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10元。又本件係先依目前卷內證據資料為如上核定,倘日後隨訴訟進行而更易遺產之項目及其範圍,原告自應據此為聲明之變更,本院亦將另行核定裁判費,附此敘明。

二、承上,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述費用,倘逾期未繳費,即駁回其訴。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馨元附表: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價額 (新臺幣)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應有部分12分之2 40,227元 2 同上 同段151地號 326,608元 3 同上 同段153地號 64,832元 4 同上 同段207地號 750,514元 5 同上 同段431地號 263,593元 6 同上 同段663地號 568,399元 7 同上 同段665地號 1,329,260元 8 房屋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巷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稅籍編號:00000000000) 24,300元 合計 3,367,733元 ※編號1至7不動產價額係依115年1月之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 值計算,至編號8不動產價額則依被繼承人A01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予以核定。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