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5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592號原 告 A01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朱冠菱律師王韻慈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A002等4名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分割遺產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即依原告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遺產,如附表所示,依原告主張其應繼分比例9分之1計算,核此部分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7,263元(計算式:18,065,364×1/9=2,007,263元,元後四捨五入)。另原告請求返還替被告A03代墊之地價稅與印花稅等,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為49,645元(計算式:148,935×1/3=49,64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2,056,908元(計算式:2,007,263+49,645=2,056,908),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60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虹妤附表:被繼承人梁萬居之遺產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價值(新臺幣/元)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4,790,784 2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8,595,000 3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3,536,000 4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83,858 5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98 6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64,559 7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828,539 8 房屋 高雄市○○區○○路00號 64,600 9 存款 鳳山區農會 53 10 存款 土地銀行鳳山分行 1,873 合 計:18,065,364元 備註: 編號1至10之價額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價額核定。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裁判日期:2026-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