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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5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519號原 告 A01

A02

A03被 告 A07

A08

A09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繼承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其價額各如附表價額欄所載,且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如附表說明欄⒊所示,共計新臺幣(下同)6,760,583元,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760,583元,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709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昆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正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紋君附表:編號 遺產項目 價額(新臺幣)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面積:3平方公尺,持分:1分之1) 256,800元 2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面積:117平方公尺,持分:1分之1) 8,652,384元 3 台灣銀行左營分行 61元 4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高雄分行 157元 5 中華郵政梓官蚵子寮郵局 40,942元 6 玉山商業銀行楠梓分行 92元 7 梓官區農會 62,225元 8 中國鋼鐵股票(67股) 1,390元 9 儲值卡一卡通 60元 ⒈上述編號1至9之遺產價額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上所載核定價額。 ⒉合計遺產價額為9,014,111元(計算式:256,800+8,652,384+61+157+40,942+92+62,225+1,390+60=9,014,111)。 ⒊原告主張應繼分比例各為4分之1,合計共4分之3,是原告因本件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共計6,760,583元(計算式:9,014,111×3/4=6,760,583,四捨五入至個位)。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