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527號原 告 A01
A02被 告 A03
A04
A05上列原告A01、A02(下稱原告2人)與被告A03、A04、A05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依起訴時全部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經查,本件被繼承人A06之遺產如附表所示,其總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58萬2,213元(下稱系爭遺產),是依原告2人應繼分比例5分之2計算,原告2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143萬2,885元【計算式:3,582,213×2/5=1,432,885,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43萬2,88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34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奕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淑美附表:被繼承人A06之遺產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價額(新臺幣) 1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面積:0.7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8) 9,405元 2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面積:188.1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8) 222萬8,002元 3 存款 第一銀行岡山分行外幣存款(帳號:00000000000) 7元及其孽息 4 存款 第一銀行岡山分行臺幣存款(帳號:00000000000) 2元及其孽息 5 存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4,408元及其孽息 6 存款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東台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 119元及其孽息 7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臺南西門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52萬8,394元及其孳息 8 存款 玉山商業銀行岡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357元及其孽息 9 存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354元及其孽息 10 存款 阿蓮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 18萬8,769元及其孽息 11 其他 儲值卡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卡號:00000000000) 20元 12 其他 儲值卡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卡號:00000000000) 180元 13 其他 新光人壽千禧寶終身還本壽險(保單號碼:AYBD005270) 20萬5,025元及其孽息 14 其他 新光人壽千禧寶終身還本壽險(保單號碼:AYBD005150) 20萬3,105元及其孽息 15 其他 勞工退休金 21萬4,066元 16 其他 國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 ),醫療保險金 0元 17 其他 新光人壽健康久久保險(保單號碼:AHKEG51740),醫療保險金 0元 上述編號1至17所示遺產合計為358萬2,213元【計算式:9,405+2,228,002+7+2+4,408+119+528,394+357+354+188,769+20+180+205,025+203,105+214,066+0+0=3,582,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