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662號聲 請 人 A01相 對 人 A02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A02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熙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王誠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