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663號原 告 A01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A03、A04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公同共有中之一人或數人本於公同共有債權,起訴請求債務人向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給付,非僅為自己利益為請求,自應以公同共有債權之全部,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而請求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又原告以一訴合併請求返還遺產及分割遺產,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二、經查:㈠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A03返還被繼承人張oo所遺如
附表編號1、2所示遺產予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至第二項聲明則請求被告A03返還被繼承人張劉oo所遺如附表編號6至8所示遺產予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另訴之聲明第三項則主張被告A03應返還被繼承人張oo所遺現金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是以,上開三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分別經核定為9,291,000元(計算式:3,600,000元+5,691,000元=9,291,000元)、15,252,400元(計算式:9,455,500元+4,682,000元+1,114,900元=15,252,400元)及200萬元。
㈡原告訴之聲明第四項係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張oo及張劉oo所遺遺產,依上開說明,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為9,457,891元【計算式:28,373,674元(如附表所示遺產總價額)×1/3(原告之應繼分比例)=9,457,89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9,457,891元。㈢原告既係請求返還遺產及分割遺產,依前述說明,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即聲明返還遺產部分而核定為26,543,400元(計算式:9,291,000元+15,252,400元+200萬元=26,543,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4,140元。㈣本件係先依原告家事起訴狀所檢附資料為如上核定,倘日後
隨訴訟進行而更易遺產之項目及其範圍,原告自應據此為聲明之變更,本院亦將另行核定裁判費。
三、為使本院確認繼承人之年籍資料,並釐清被繼承人所遺遺產之內容細項,原告應持本裁定:「㈠向地政機關申請如附表編號4、5所示不動產之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全部)」、「㈡向戶政機關申請被告A03、A04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㈢製作繼承系統表與應繼分比例表」後陳報,並按被告人數附具繕本至院。此外,請通盤審視後,斟酌是否變更或更正上開各訴之聲明,附此敘明。
四、承上,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2日內補繳上述費用與補正前開各事項,倘逾期未繳費,即駁回其訴。
五、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馨元附表: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價額 (新臺幣) 備註 1 存款 高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3,600,000元 先依原告家事起訴狀第5至6頁「附表一:張oo高雄銀行帳戶(00000-000000-0)遭被告A03提領、轉匯共3,600,000元」所載予以核定 2 同上 陽信商業銀行大公分行(帳號:00000000000) 5,691,000元 先依原告家事起訴狀第6至7頁「附表二:張oo陽信銀行大公分行活儲帳戶(00000-00000-0)遭提領、轉付共5,691,000元」所載予以核定 3 其他 現金 2,000,000元 依據被繼承人張oo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予以核定 4 土地 高雄市○○區○○段0地號應有部分10000分之81 1,304,964元 5 房屋 同段269建號(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地下層) 517,889元 6 存款 陽信商業銀行大公分行(帳號:0000000000) 9,455,500元 先依原告家事起訴狀第7至8頁「附表三:張劉oo陽信銀行大公分行活儲帳戶(00000-0000-0)遭被告A03提領共9,455,500元」所載予以核定 7 同上 陽信商業銀行大公分行(帳號:00000000000) 4,682,000元 先依原告家事起訴狀第8至9頁「附表四:張劉oo陽信銀行大公分行活期帳戶(00000-00000-0)遭被告A03提領共4,682,000元」所載予以核定 8 同上 花旗(台灣)銀行港都分行長青活儲(帳號:0000000000) 1,114,900元 先依原告家事起訴狀第9至10頁「附表五:張劉oo花旗銀行港都長青活儲綜合存款帳戶(0000000000)遭被告A03提領共1,114,900元」所載予以核定 9 同上 花旗(台灣)銀行港都分行長青活儲(帳號:0000000000) 74元 107年7月17日時結存金額 10 同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鹽埕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7,346元 依據被繼承人張劉oo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予以核定 11 同上 花旗(台灣)銀行外幣活存/黃金帳戶(帳號:0000000000CHPS840) 1元 12 投資 東雲股份有限公司(股數:4,365股) 0元 13 同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數:29,764股) 0元 合計 28,373,6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