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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家財訴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財訴字第30號原 告 A02訴訟代理人 莊曜隸律師被 告 A03訴訟代理人 唐子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差額新臺幣(下同)5,421,432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嗣原告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擴張此部分請求金額為6,775,863元及前述利息(參本院卷二第127頁家事擴張訴之聲明狀),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此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826元,扣除原告此部分已繳納之裁判費65,031元(參本院卷一第7頁繳費收據),尚應補繳15,79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納裁判費1,5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裁判日期:202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