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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護字第 7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護字第745號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兒 童即受安置人 甲 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乙 同上法定代理人兼 相對人 丙 同上

丁 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兒童B01、D01准予自民國115年10月1日起延長安置至民國115年12月31日。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C01、G01為兒童即受安置人

B01、D01之母親、父親。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C01於家中且B01、D01在場,試圖燒炭自殺並服用安眠藥物,使B01、D01曝於危險環境中,幸經G01熄滅炭火。於翌(25)日,C01、G01發生嚴重肢體衝突,G01遂攜B01、D01同母異父之胞弟離家,由親屬協助照顧B01、D01及C01。次(26)日,C01經評估精神恍惚且曾有燒炭自殺行為,而啟動強制就醫。嗣於同年月29日,再接獲通報B01、D01多次目睹C01、G01於家中施用毒品,C01亦坦承會在B01、D01面前施用毒品,致B01、D01暴露於毒害環境中,復經盤點無其他合適親屬可照顧B01、D01,聲請人遂將B01緊急安置,並經本院裁定延長安置至115年9月30日。B01、D01安置期間,C01、G01消極不配合家庭處遇計畫,未參與親職教育課程。C01自115年2月14日遷居於宜蘭,經聲請人轉宜蘭縣政府社會處協助訪視,確認C01無業、未有穩定就醫,持續與G01情感糾葛。另G01於115年7月間經採檢毛髮送驗,驗出毒品反應,評估C01、G01生活現況不穩定,且有持續施用毒品之行為,目前亦無其他親屬資源可協助照顧,又考量B01、D01無自我保護能力,為保障B01、D01人身安全及身心正向發展,非延長安置不足以提供B01、D01

之照顧及保護,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准予自115年10月1日起延長安置至115年12月31日止等語。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社會工作員個案管理處遇計畫表、代號及姓名對照表、戶籍資料、兒童及少年受裁定安置前表達意願書、本院115年度護字第464號裁定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上開資料,認C01身心狀況不穩,有數次自殺行為,且坦承曾多次於B01、D01面前施用毒品,生活不穩定,親職能力尚待提升。另G01則多次對B01、施暴,評估C0

1、G01現況均不適任照顧B0

1、D01,目前亦無其他合適親屬資源可協助照顧。復衡酌C01對於安置沒有意見,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稽。故為維護B01、D01之人身安全及身心健全,如不予延長安置,顯不足以保護B01、D01。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核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四、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葉芮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span ref="style" style="text-a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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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