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護字第 7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護字第724號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

設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鍾哲瑜住高雄市苓雅區民權一路85號10樓受安置人即兒 童 甲(真實姓名年籍地址詳卷)相對人 即法定代理人 乙(真實姓名年籍地址詳卷)相 對 人 丙(真實姓名年籍地址詳卷)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將受安置人甲自民國115年9月27日起延長安置至民國115年12月26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第69條第

1 項第3 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安置人甲係未滿12歲之兒童,甲之法定代理人即相對人乙為甲之父,丙則為甲之母(與乙合稱相對人,若單指其中1人則逕以代號稱之),依上開法條規定,本裁定自不得揭露甲及相對人之身分識別資訊,是為免揭露足資識別甲身分之資訊,本裁定爰不記載甲及相對人之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細身分之識別資料詳卷內代號與姓名對照表所載,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甲於民國115年3月4日出生,出生時早產無自行呼吸而入住加護病房,經血液檢驗顯示甲體內檢出安非他命,丙坦承於115年2月間有施用安非他命,而乙前於同年1月間已因毒品案遭移送,故二人之親職態度及功能均有待評估,經聲請人社會局評估甲有緊急安置之必要,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之規定,於115年3月24日將甲緊急安置於適當處所,復經本院裁定准予繼續安置至115年9月26日止。丙目前服刑中,乙處遇配合態度、親職功能提升狀況尚待觀察評估,而乙之父母即甲之祖父母尚未配合討論簽署家庭處遇計畫或親屬安置,亦無其他適任親屬適合照顧甲。綜上,為顧及甲之人身安全及基本受照顧需求,故有延長安置之必要,爰依同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准將甲自115年9月27日起至115年12月26日止延長安置。

三、按兒童及少年有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

3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 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 項第

1 款、第4 款、第57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與其所述情節相符之社會工作員

個案管理處遇計畫表、代號與姓名對照表、本院115年度護字第487號民事裁定、戶籍資料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㈡本院審酌上開資料,顯示甲為6個月大之嬰兒,全無自我保護

能力,出生時因早產且無自行呼吸而入住加護病房,經血液檢驗顯示甲體內檢出安非他命,顯見丙在孕期中明知毒品對甲有高度危害與負面影響,仍持續施用,甲緊急安置後住院治療,身體狀況趨穩,前於115年6月4日轉至保母家、嗣於同年9月2日轉至寄養家庭安置迄今。考量丙懷孕期間仍持續吸毒,戕害甲之身心,社工於115年3月26日轉介毒品防治局(下稱毒防局)協助丙戒治毒品,然丙拒絕任何單位及社工服務,毒防局評估不開案,目前因妨礙幼兒發展罪於臺中女子監獄服刑中;而乙仍由毒防局列管追蹤中,經社工反覆協調,於115年8月19日簽署配合親職教育輔導,會談中並提供親屬安置契約書及家庭處遇計畫書,但乙未簽署,另經社工告知乙,其及親屬可申請與甲會面,乙表示知悉卻未提出申請,其親屬亦未提出申請;又丙長期無業,過往仰賴幼童相關補助及交往對象提供生活費,乙則於工地工作,每月收入約有新臺幣(下同)45,000元,但扣除需償還之債務,每月僅餘10,000元可供運用;復審諸相對人目前主要的親屬資源即乙之父母,乙之父收入及財產甚佳,雖知悉相對人吸毒情況,卻有袒護乙之舉動,不願出面討論親屬安置計畫,並拒絕社工訪視及簽署家庭處遇計畫書,自非適任之親屬照顧人選。再者,經詢問乙針對本件聲請之意見,乙僅表示「好,我知道了」等語,有本院之電話紀錄在卷可參,是綜參上開各情,為確保甲當前之人身安全及後續處遇,自應再延長安置甲,妥予保護。從而,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所為之上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奕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長慶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裁判日期:2026-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