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1號原 告 朱O嬌被 告 朱O瑩
朱O夙
朱O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如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7日以115年度家補字第31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20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1萬8,123元,此裁定已於115年7月16日寄存送達,經10日而於同年月00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今尚未繳費,亦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在卷為憑。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姚佳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