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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01 年司繼補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補字第107號聲 請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鳳山榮民

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王有義被繼承人 董閱生

一、上聲請人聲請撤銷聲明繼承准予備查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

裁判日期:2012-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