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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01 年司繼補字第 1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補字第134號聲 請 人 高雄市林園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昭順相 對 人 許清連律師即被繼承人李泰諒之遺產管理人

樓之1

一、上聲請人聲請命遺產管理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

裁判日期:2012-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