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補字第75號聲 請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 謝政
一、上聲明人聲請撤銷聲明繼承准予備查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明之非訟事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泰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