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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01 年司財管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財管字第69號聲 請 人 王樹勤

黃鳳嬌上聲請人為失蹤人金万能聲請指定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民法第10條定有明文。次按「失蹤人未置財產管理人者,其財產管理人依下列順序定之:㈠配偶。㈡父母。㈢成年子女。㈣與失蹤人同居之祖父母。㈤家長。」、「不能依前項規定定財產管理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財產管理人。」,非訟事件法第109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依民法第8 條規定可知,失蹤人失蹤屆滿一定年限後,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即得聲請為死亡宣告,及民法第1185條規定,無繼承人承認繼承,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王樹勤與黃鳳嬌於民國(下同)76年12月31日即遷入居住於建物門牌高雄市六龜區中興里中庄283之1號(坐落於高雄市○○區○○段○○○○○號土地),與門前庭院同段之1215地號及1221地號土地緊鄰連接,而同段1221地號土地面積有0.0533公畝旱地均由案外人羅邱月英管理及種植甘蔗,聲請人因居住上址,為了管理及進出方便,經與使用管理人羅邱月英商議,其同意出賣給聲請人,並表示:○○○區○○段○○○○○號地籍謄本登記金万能(聲請狀誤載金萬能)為所有權人,數十年前已出賣伊公公羅阿平,有字據可證,並先後出租予茂源木業公司放置木材及自己種植甘蔗,因遲未辦理過戶,上述當事人均已往生,而該土地確其公公所有,並由其管理使用,日後若金万能子孫出面查詢或追討,羅邱月英願提出證據並出面處理」等語,雙方遂於81年5月20日訂立買賣契約,總價金新臺幣(下同)50萬元。嗣因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台27線興龍─大津橋段(10K+400─11K+900)道路拓寬改善工程用地,依內政部95年10月23日台內地字第0950259862號函公告徵收原所有權人金万能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已由聲請人等承買並管理使用多年)並發放徵收補償費1,328,645元,因金万能已往生,該筆金額存入臺灣土地銀行鳳山分行高雄市政府土地徵收補償費301專戶。聲請人確實於76年12月31日遷入高雄市六龜區中興里中庄283之1號,並居住至今已將屆25年,於81年5月20日支付價金購買上述房屋緊鄰之土地即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且已使用管理至今已逾20年,因金万能既無配偶又無子孫及親屬,為確保聲請人之權益,為此,狀請鈞院裁定指定聲請人為金万能之財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其提出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地籍圖謄本、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案外人羅邱月英與聲請人王樹勤訂立之契約書、高雄縣六龜鄉戶政事務所96年5 月25日六鄉戶字第0960000071號函、及聲請保管通知書、四鄰證明書、證明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15號所有權移轉登記於96年5 月17日之言詞辯論筆錄等件為證,惟聲請人未提出失蹤人金万能之身份年籍資料,經本院依職權向高雄市六龜區戶政事務所調取失蹤人金万能(地址:高雄縣六龜鄉土壠灣53號)之歷年戶籍資料,經高雄市六龜區戶政事務所函覆查無旨揭資料,另有設籍本轄寶來村13鄰寶建路23號之金「萬」能,有高雄市六龜區戶政事務所101年5月31日高市六龜戶字第10 17001391號覆函1紙並檢附設籍於高雄縣○○鄉○○村○○鄰○○路○○號之金「萬」能之戶籍資料6 張,惟本院形式審查設籍本轄寶來村13鄰寶建路23號金「萬」能之戶籍資料,難以認定與本件失蹤人「金万能」為同一人;又本院依職權向高雄市政府地政局美濃地政事務所調取坐落於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所有權人為金万能之土地總登記相關資料,查悉其土地所有權部欄並未記載金万能之年籍資料,復觀該案卷內資料,亦無得以釋明失蹤人金万能之年籍資料,故本院無從以身份年籍資料特定該失蹤人「金万能」,亦無從依職權調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之勞、健保投保資料及就醫紀錄,及向內政部警政署函詢其目前協尋結果,甚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調取其入出境資料,及調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在監在押紀錄等得釋明其是否有生死不明之必要調查,綜上,本院無法審究未經身份年籍特定之失蹤人「金万能」是否失蹤,遑論依首開法律規定為其選任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人,故聲請人之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裁判日期:2012-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