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213號聲 請 人即收養人 高君超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黃靖芳法定代理人 賴嘉玲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認可終止養父高君超(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養女黃靖芳(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於其對聲請人、關係人均確定時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81條、第1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