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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02 年司財管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財管字第1號聲 請 人 黃忠則上當事人聲請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4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為失蹤人甲○(男,... 」之記載,應更正為「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為失蹤人甲○(女,...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芷穎

裁判日期:2013-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