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養聲字第207號聲 請 人 王薛鳳茂相 對 人 蘇佳紋相 對 人 蘇佳欣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蔡惠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終止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認可終止養父甲○○○(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養女甲○○(女,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甲○○(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泰興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