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養聲字第390號聲 請 人即收養人 傅泳清
張惠美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傅祐岑法定代理人 張文雄
黎氏蓉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認可終止收養人乙○○(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收養人甲○○(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被收養人丙○○(女,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