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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03 年司繼補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補字第141號聲 請 人 歐陽珮律師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一、上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非訟事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裁判日期:2014-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