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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03 年司繼補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補字第69號聲 請 人 丁○○

丙○○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鄭如純

裁判日期:2014-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