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補字第287號聲 請 人 陳景裕律師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一、上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