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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04 年司繼補字第 3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補字第326號聲 請 人 張清富律師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一、上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裁判日期:201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