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亡字第60號聲 請 人 康惠清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吳秉叡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對失蹤人吳秉叡(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高雄市○○區○○路○○○巷○○號三樓之二)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經公告揭示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吳秉叡(年籍詳如主文所示)之母,吳秉叡於民國98年8月3日,與家人前往臺東縣長濱鄉三間村海邊戲水,不慎被大浪捲走落海,其失蹤迄今已逾7年,爰依民法第8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准對失蹤人吳秉叡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 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到庭陳述綦詳,並提出戶籍謄本、臺東巡防區岸巡第八二大隊勤務指揮中心電話紀錄、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三間派出所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等件為證。復查失蹤人無入出境等紀錄且迄未尋獲,至今音訊全無等情,亦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表及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表在卷可佐。本院審酌上開事證,認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於98年8月3日起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滿7年,堪信為真實,從而,本件宣告死亡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依法為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建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崇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