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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06 年重家訴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15號原 告 乙○○

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周中臣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原請求被告給付合計新臺幣(下同)24,642,000元,嗣追加聲明請求金額合計為30,385,000元(計算式:19,885,000+10,500,000=30,385,000,見卷二第9 頁),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279,432 元,惟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228,920 元,尚不足50,512元(計算式:

279,432 -228,920 =50,512)。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部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楊佩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金蘭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等
裁判日期:2020-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