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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06 年重家訴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15號原 告 乙○○原 告 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周中臣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未據繳足裁判費。原告原請求被告給付合計新臺幣(下同)30,385,000元,於民國109年4 月9 日具狀追加聲明請求金額為35,598,529元(計算式:21,829,785+13,768,744=35,598,529),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325,280 元,惟原告僅繳納裁判費279,432 元,尚不足45,848元(計算式:325,280-279,432 =45,848)。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部分,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楊佩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金蘭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等
裁判日期:2020-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