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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06 年重家訴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12號

106年度家訴字第65號

109年度親字第33號原 告 即反請求被告 陳淑蘭(即林竹鶯之承受訴訟人)

陳家翔(即林竹鶯之承受訴訟人)陳石麟(即林竹鶯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邵允亮律師

嚴長海被 告 即反請求原告 舒春齡被 告 林貞鶯被 告 蕭志明(即蕭林菊鶯之承受訴訟人)

蕭志清(即蕭林菊鶯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彥凱

林石猛律師張宗琦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12號)、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109年度親字第33號)及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106年度家訴字第65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憲法法庭就本院聲請家事事件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法規範憲法審查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各法院就其審理之原因案件,以本節聲請為由而裁定停止程序時,應附以前條聲請書為裁定之一部。如有急迫情形,並得為必要之處分」,憲法訴訟法第55條、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兩造間分割遺產、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及反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因認所適用之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規定,確信有牴觸憲法,且與本件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乃提出聲請書(如附件),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於該聲請案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玲君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裁判日期:2023-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