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12號
106年度家訴字第65號
109年度親字第33號原 告 即反請求被告 陳O蘭(即林O鶯之承受訴訟人)
陳O翔(即林O鶯之承受訴訟人)
陳O麟(即林O鶯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邵允亮律師
嚴長海被 告 即反請求原告 舒O齡被 告 林O鶯被 告 蕭O明(即蕭OO鶯之承受訴訟人)
蕭O清(即蕭OO鶯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彥凱
林石猛律師張宗琦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12號)、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109年度親字第33號)及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106年度家訴字第65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認審理本件所適用之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規定,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上開規範是否牴觸憲法之規定,為本件之先決問題,乃於民國112年8月8日裁定命在憲法法庭就本院聲請上開規定法規範憲法審查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憲法法庭業以114年憲裁字第889號,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裁定不受理,是該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業已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虹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