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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07 年司繼補字第 2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補字第241號聲 請 人 戊○○

甲○○丙○○丁○○上列當事人拋棄繼承事件,本院依職權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裁定如下:

一、上聲請人聲請拋棄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繼承權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裁判日期:2018-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