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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07 年司財管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財管字第5號聲 請 人 游淑惠律師即被繼承人石文通之財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財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失蹤人石文通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伍萬貳仟元。

程序費用由失蹤人石文通之財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財管字第1 號民事裁定選任失蹤人石文通(男,民國00年 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財產管理人,聲請人業已支出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3,531 元,失蹤人石文通無不動產資料,僅有石文通之被繼承人石來春存放於高雄市田寮農會定存200 萬元,業於107 年1 月9 日由聲請人會同案外人石政治前往領取,目前由聲請人保管中,本件業已完成公示催告、並於公示催告期滿後,聲請石文通死亡宣告確定;又因石政治曾向本院訴請交付遺贈物,故聲請人至本院家事庭開庭多次,嗣因石政治認無訴訟必要而撤回該訴訟;聲請人爰依法請求鈞院酌定財產管理人報酬,以利聲請人取償後,將失蹤人石文通之財產依民法第1185條規定匯回國庫等語;並提出提出本院106 年度司財管字第1 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106 年度亡字第67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院家事庭通知書執行工作表、費用支出明細表、收據正本等件為證。

二、按法院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財管字第1 號民事裁定選任為失蹤人石文通之財產產管理人,業經聲請人提出本院106 年度司財管字第1 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依前揭情事,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財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審酌聲請人業已處理聲請死亡宣告、申報被繼承人石來春遺產稅、發函高雄市田寮區農會、就交付遺贈物訴訟具狀答辯、開庭、辦理定期存款解約等事宜,且後續尚有財產移歸國庫等事項,是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52,000元(含已代墊費用3,531 元,聲請人另主張之聲請死亡宣告之程序費用1,000 元,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106 年度亡字第67號之裁定中裁定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並已確定其數額,毋庸再重複納入計算)即屬適當,爰酌定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裁判日期:2019-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