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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07 年婚字第 6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637號反訴 原告即 被 告 徐瑞鴻訴訟代理人 許祖榮律師反訴 被告即 原 告 莊佳依訴訟代理人 郭峻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81號及其後所分之請求移轉登記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訴訟全部或一部,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以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而言。

二、查本件包括高雄市○○區○○○段○○○○號建物及其所坐落之同段99號土地之剩餘財產分配之爭點,而欲解決該爭點則須先究明前揭房、地是否為婚後財產及其歸屬。而被告即反訴原告業向台灣橋頭地方法院提起前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一半持分之訴,有起訴狀影本附卷可稽,是揆諸前揭法律,應裁定停止本案之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虔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机怡瑄

裁判案由:離婚等
裁判日期:2019-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