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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07 年重家繼訴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4號上 訴 人 丙○○即 被 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請求交付遺贈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就本院第一審判決不利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32,502元(見本院卷二第181 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7,

28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佩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金蘭

裁判案由:交付遺贈物
裁判日期:2021-02-08